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群众受益水平,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晋政发【2017】36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实现“六统一”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以下为有关住院待遇政策:
1、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支付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保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实行全省统一标准(见下表)
2、提高支付比例
严格控制医保目录外的药品、检查、诊疗项目占比和高值耗材的使用,医保目录内统筹基金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按上表规定执行。
3、确定最高支付限额
2017年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7万元、20万元。从2018年开始,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统一调整为20万元。
4、降低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年内二次以后住院费用报销起付标准比现行起付标准降低50%。
5、统一用药品种范围
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执行统一的医保药品目录。
从一定意义上来讲,实行城乡统一医保管理制度之后,避免了公共资源的浪费,便于统筹和管理。另一方面对于广大农民而言,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公平与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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